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11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蛇关缉一决字】〔2020〕00010号。
行政处分决议书显现,2019年11月26日,当事人济宁佳柳工艺品有限公司托付深圳市昶鑫报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一般交易方法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篱笆24289千克。报关单号码:340、657、824,集装箱号码:WHLU5565063、IAAU1744526、TGHU8549020。2019年
12月3日、7日,经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当事人实践出口货品为:1.耳机350000个、2.无线个、6.电焊台500台、7.手艺东西300千克、8.灯具9150千克、9.模具1460千克/3套、10.铁支架3060千克、11.带脚平盘1850千克、12.电池810千克、13.电子秤2100千克、14.锯子1850千克、15.灯具配件2115千克、16.高频调速器48千克/2台、17.波峰焊机1台、18.主动分板机1台、19.下板机1台、20.修板机1套,申报货品未出口。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违背海关的监管规则,影响国家的出口退税办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品报关单、查看(查验)记载表(货管)、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载单、解说陈述、装箱单、合同、发票等为证。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五)项之规则,蛇口海关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科处分款人民币14.2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东西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